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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共享电单车频遭破坏上上法治的“紧箍咒”

梅梁

共享电单车在名称之前赋予“共享”二字,就意味着其身份被赋上了“公共性”。但这里的“公共性”意涵绝不是“人人所有”,而是“人人可享”。“所有”,讲的是物品的所有权和归属权,即物品天然具有的私有属性。也就是说,任何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无故强行占有或强制使用当事人的物品,由此来看“排他性”则为所有权的最鲜明表征。而“可享”,讲的是物品的使用权,即权利人基于某种获益需要,主动将物品天然具有的所有权让予他人、求取报酬的行为。即物品私有属性的一种派生。此时,物品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权利人所有,权利人仍具有对物品遭受损失予以追偿的权利。由此来看,共享单车虽被赋予了“共享”的标签,但它依然具有法律层面上的“不可侵犯权”,任何个人的施暴行为理应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处。

近期,我市不少市民反映,停放在城市街头的共享电单车频频遭人破坏,有的将安全头盔扔在马路上,有的用烟头将车上的二维码烫坏,有的被人用利器将车座划破,有的车把套被人摘下扔掉,有的车身塑料壳被砸烂,还有的被整车推进树沟……我们不禁要问:扫码成功、骑上单车,单车就归个人所有了吗?个人就可以把单车当成自家的车子任意处置了吗?是这个理解法吗?想必大多数人都要说一个“不”字。为什么?骑上单车仅仅是一次购买服务、让单车送我到达目的地。使用目的达到,将单车停放到规定区域、付款走人即意味着服务的结束、使用权的终止。

从这个意义上讲,扔头盔、扔把套、烫标码、划车座、砸车身等行为,绝对不是区区几元甚至几十元钱服务费给予的“额外服务”!更何况,这些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胆大妄为、肆意无度的破坏行为。如果人人都这样做,那么我们的社会秩序势必要乱了套,这是绝对不允许的!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这样的个案总是频频发生在共享单车上的一个重要原因:“惩罚成本太低甚至不管不问、任由发生!”可见,不管是撒气也好,还是偷拿也罢,之所以禁而不绝,那就是相关责任方在发现违法行为之后最多也就是警告、盘问了事,触动不到当事人的心理承受底线。因此,要想从根子上把问题解决掉,没点硬手腕、不出点真招,这样的糟心事还会一波接着一波上演,循环往复。

当然,我们得承认,以单个的破坏单车行为去动用宝贵的执法资源,显然是要算一算成本账和具体操作的可行性。这也是困扰执法部门执法的一个两难悖论。要知道,破坏单车的行为大多是个“随机事件”,时间不定且事小分散,发现一起即派执法人员前往,确实有点耗费资源。从这个意义上看,下狠手、出真招,未必要时刻准备出动强大的执法力量去震慑。关键是我们要弄明白杜绝此类问题多发易发的解决之道,以便更好地从源头上予以根治。简而言之,即执谁的法?怎么执法?执法效果怎样?明白了这三个问题,方可抓住解决问题的命脉。而不是让我们的执法人员天天围着一个小小的“单车事件”转悠来、转悠去,既浪费执法资源,也收不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那么,执谁的法?谁破坏、谁担责。依托智慧城市、智慧信息系统管理运营的运作逻辑,对破坏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人等关键要素实现精准定位,确定是谁实施了破坏行为并不难,难的是对这样的行为人怎么执法的问题。一般而言,提醒提示一下即可,再不济就警告警告。可这样的执法方式是解决不了真问题的。我们是不是考虑来一个违规限用的期限设置,对于屡教不改者予以封杀。要知道,只有戳到了痛处,下次使用时人家才会掂量三分,否则,手痒痒时依然会我行我素。这就是执法方式和执法策略服务执法效果的逻辑抵达。事实也确实如此。仅从面上来一个提点,给人的感觉永远是“狐假虎威”,如果真从行为人忌惮处戳一戳,让他知道疼了,下次自然会收敛许多。更何况,但凡经常骑共享单车的就那么些人,借用一下算法大数据来一个归集,还怕捕捉不到一些共性因子吗?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任何违规行为的发生,都预示着一场制度变革的即将开启。给共享电单车频遭破坏上上法治的“紧箍咒”,执法手段的创新性选择和应用仅是治标层面的策略和举措,要想实现治本层面的下意识遵从,还需从制度规范上立规明矩,给行为人戴上制度法规的“紧箍咒”,让他凡事都掂量掂量再动手,省得惹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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