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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被英、葡侵占史略
香港和澳门自古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原来分别属于广东省新安县和香山县,均为珠江口沿海的小渔村。但澳门被葡萄牙侵占已有400多年,香港被英国侵占已有140多年。
16世纪初,即当中国明朝中叶之时,葡萄牙武装商船从所侵占的马来亚半岛满剌加国(即今之马六甲)多次到珠江口海面,企图和中国进行贸易,但均未成功。到1549~1553年间,葡船再来珠江口,先后泊于澳门附近的上川和浪白澳二岛;澳门那时名濠镜澳。1553年葡船借借地曝晒被风涛浸湿的货物为名,在港口较优良和较方便的澳门半岛登陆,澳门遂与浪白澳同成为葡商和广东港口私自贸易的据点。葡商经多年与广州地方官员交涉及向他们贿赂,终于在1555年获准于交纳税款后,可以公开地与广东港口交易,并于当年开始到广州交易;传教士亦同时获准入境。到1556~1557年冬,葡人开始在澳门半岛定居,以之代替浪白澳为其贸易基地;不久之后,更获广州较正式的允许,可以居留,但须交纳地租。究由何人及以何种方式许其居留澳门,则无记录可查。但葡人从此视澳门为属地,大肆发展国际贸易。
鸦片战争后,葡萄牙见清朝政府衰弱无能,乘机于1849年由澳门总督擅自宣布澳门为自由港,关闭中国设在澳门的海关,命令中国海关人员离境,不准商人向中国税馆交税,禁止中国商人离澳;而澳门政府不但停止向中国缴纳澳门的租金,且向中国居民征收田税。到1887年,满清政府终与葡萄牙在北京签订条约,许其永远管理澳门,使澳门正式成为葡国的殖民地。
葡人原来只占有澳门半岛南部和中部。澳葡在宣布澳门为自由港后,乃向北扩占土地。1851和1864年间还先后强占澳门半岛南面海岸的氹仔和路环二岛。此二岛原是渔村。葡人在那里建兵房,筑炮台,并设立海岛镇行政局。1890年,澳葡又占领澳门半岛西北的青洲岛;原驻防岛上的中国水师,被逼移驻半岛北面的前山。后来因在青洲岛和半岛之间修堤填海,二者也就实际连为一体了。
香港被英国占领,是中英鸦片战争的结果。当明末清初欧人货船经由澳门与中国通商时,即已将印度所产鸦片夹带而来,但起初数量不多;在1767年,即清乾隆三十二年以前,每年由印度输入的鸦片不过200箱(每箱120斤)。不过以后不断增加,到1839年,即道光十九年,竟达4万多箱。这不仅使中国白银大量外流,还毒害了无数中国人民,因此满清政府严令禁烟;1838年道光皇帝派湖广总督林则徐到广东查禁鸦片。他一到广州,即令西商缴出烟土达2万多箱,齐集珠江口的虎门海滩当众焚毁;其中绝大多数为英商所有,少数属于美国商人。清廷并指令西商保证以后不再在中国贩运鸦片,否则即予正法。此事唯独英国的驻华领事抗拒,原因是英商贩运鸦片的规模最大。1840年英国借“保护通商”之名,派大批战舰来华,封锁珠江;第一次鸦片战争于是爆发。英军在连续攻陷中国东南沿海城市后,于1842年8月将舰队集结在南京江面,威逼清廷签订《南京条约》,内容包括割让香港岛和种种丧权辱国的条件;清廷全部接受了。
鸦片战争后十多年,鸦片仍为英国对华贸易的最大宗。英国为了使鸦片贸易合法化并扩大侵略,于1856年借故派舰队攻入广州,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旋又加派舰队来华,扩大战争。其时适有法国传教士在广西被杀,法国政府借此派远征军来华;与英军会合向中国进攻;先陷广州,后又攻陷天津大沽口炮台,于1858年胁逼清政府分别与其签订了《天津条约》。一年后,英法公使率舰北上换约,进击大沽炮台,为中国守军击退。1860年,英法两国政府遂增兵扩大战争。英法联军相继攻占大沽和天津后,再而攻陷北京。清政府被逼与英法分别再签《北京条约》,除承认前签的《天津条约》之外,还增加条款,包括将香港岛对岸的“九龙司地方”一区,即九龙半岛南部界限街以南的领土,割让给英国。
到19世纪末,中国在中日战争中失败后,列强见中国益弱,竞向中国强占“租借地”,企图瓜分中国。英国以均势为名,强逼清政府于 1898年同它签订了《中英拓展香港界址专条》,“租借”了新安县深圳河以南、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地区及附近岛屿,租期99年;只许中国保留九龙城寨的管理权和一码头。后来这一大片地区被称为“新界”,即新领土之意,占现时香港全部面积的92%;但中国并没有从中获得任何补偿。
现在,港澳处于外国统治下的不幸历史将告结束了。中英两国政府代表团从1983年7月开始,在北京展开了关于香港前途问题的外交谈判;一年后达成协议,于1984年9月草签联合声明。年底经两国的立法机关审议后,已经正式签署了协议,确认中国将在1997年收回全部香港地区,恢复行使主权。为了保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中国政府决定在收回香港以后,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政策,维持香港现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在香港设立直辖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由港人治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中葡两国政府于1986年6月就澳门前途问题开始谈判,1987年4月正式签署了联合声明,确认中国将在1999年收回全部澳门地区,恢复行使主权,并按照解决香港问题的方式,确定了澳门的前途。
上述两个协议的签订,为港澳地区更加美好的未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 1991年11月22日,首任专员薛克在总督府由韦奇立总督主持宣誓就职。
2. 1992年3月6日,设于美珊枝街3号的反贪公署正式对外办公,人员编制为34人。
3. 1992年下半年,法院拒绝允许反贪公署就一宗案件的被调查人银行户口进行查阅,引发社会大众热烈讨论反贪公署的权力问题。
4. 1993年上半年,立法会拒绝接受反贪公署查阅银行户口和增聘人员的建议。
5. 1993年下半年,侦破一宗财政司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盗用逾澳门币一千五百万元的案件。 6. 1995年上半年,首名公务员因贪污犯罪被法院判决入狱8年,该公务员缺席受审并潜逃海外。
7. 1995年11月21日薛克离任,11月22日前司法警察司司长斐明达就任为第二任专员。
8. 1997年3月,经修订的公署权力法规公布,赋予公署权力设置卧底及线人,而协助调查贪污犯罪人士得免除刑罚。
9. 1998年6月,立法会通过公署建议的《收益及财产利益的声明与公众监察》法律,又称《阳光法》,规定所有公务员须在入职90日内提交个人和配偶的财产报告予公署或高等法院。
10. 1999年12月20日,特区廉政公署成立,张裕就任为首任廉政专员,廉政公署换上新徽号。 11. 2000年2月春节前,廉署向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发出指引,呼吁要小心处理节日的馈赠及款待等。
12. 2000年6月,澳门廉政公署、澳门司法警察局及香港廉政公署采取联合行动,侦破以澳门为投注基地的香港区外围马集团,香港拘捕16人,澳门拘捕12人。
13. 2000年7月,侦破澳门国际机场警员受贿,让大量未被合理征税的高价洋酒非法入境的案件,该案于2001年6月审结,五名被告被判罪名成立。
14. 2000年8月7日,廉政公署组织法(第10/2000号法律)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的一致通过,并于同年8月10日由行政长官何厚铧签署命令颁布。该法律的通过反映特区政府肃贪倡廉的决心在法律层面上得到具体落实。 15. 2000年8月21日,廉政公署的行政法规(第31/2000号行政法规)公布,制定了廉署的组织架构。
16.为配合2001年立法会选举,廉署成立“反贿选研究小组”,为宣传廉洁选举、打击贿选作研究和部署。期间侦破数宗涉嫌贿选案件,并移送检察院侦办。选举结束后,澳门大学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百分之七十的受访者认为是次选举是一次廉洁的选举。
17. 2001年7月15日,廉署侦破一宗怀疑以虚假撞车纪录领取保险金的贪污、诈骗案件,共19人涉案,其中3人在案发时任职交通警员,案件移送检察院侦办。
18. 2001年7月31日,行政长官透过批示设立“廉政公署人员纪律监察委员会”,成员包括廉政专员及四名人士,后者由行政长官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认具备适当资格的人士中指定。首届纪监会的成员为梁庆庭、张裕、林笑云、关翠杏及李沛霖,其中梁庆庭担任主席一职。
19. 2001年8月24及25日,廉署采取了一次代号为‘火凤凰’的行动,以打击公共部门内有组织的贪污集团,分别在内港南舢舨码头及关闸等地带走一批现役水警返署协助调查,案件已被移送检察院侦办。 20. 2001年9月,廉署揭发一宗立法会选举怀疑贿选案,涉嫌者以层压及桩脚模式收集选民证。廉政公署在某单位检获47张怀疑与案件有关的选民证,传讯了数十名人士。案件于2007年5月宣判,两名被告均被裁定不当扣留证件罪名成立,判处2年徒刑,缓刑3年,并须于3个月内向特区政府赔偿澳门币1万元。
21. 2002年4月4日,三名前澳门市政厅领导和主管成员被廉署揭发在位期间滥用职权,以高出合理价格批出工程,以及不按正常程序进行工程批给,案件涉及7项物品采购、工程和服务批给合同,总金额接近800万元。2004年12月初级法院审结该案,基于被告的特殊身份和严重情况,判罚较过去同类案件为重,其中两名被告各被判2年10个月及2年6个月监禁,缓刑3年半,缓刑条件是两个月内须缴付澳门币10万元,是同类案件中缓刑条件较重的一次。
22. 2002年8月9日,廉署揭发600多宗持伪造菲律宾驾驶执照换领澳门驾驶执照的贪污和伪造文件案,涉及金额约230万元,共有417人被列为嫌犯,案中6名主谋,包括1名民政总署员工,于2005年5月被判罪名成立,分别被监1年半至2年半不等,虽获缓刑,但须向澳门政府作出赔偿及支付庭费。
23. 2002年9月12日,香港廉政专员李少光访问澳门廉署,并与澳门廉政专员张裕一起主持廉署展览室(设于皇朝广场大厦13楼内)的揭幕仪式。 24. 2002年9月13日,为纪念廉政建设十周年,廉署举办“倡廉守法”研讨会。行政长官何厚铧主持开幕式,同时亦举行“澳门廉政十载纪念特刊”─《廉透清风》及“廉政十载”纪念邮品的发行仪式。
25. 2002年11月13日,葡萄牙最高法院院长薛克率领代表团一行五人到访廉政公署,曾担任澳门首任反贪专员的薛克在了解廉署的架构、人员和资源的情况后,与众团员均表示对此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26. 2003年2月下旬,廉署制作并出版了专为高小而设计的“诚实和廉洁”教材,并将该教材与“诚实和廉洁”游戏棋,连同介绍廉署工作的光碟赠给本澳的学校。教育界对上述教科书反应理想,获近九成学校采纳作为公民教育科的辅助教材。2005年8月,廉署根据校方的反馈意见,发行了经重新修订的第二版教科书,同时推出“诚实和廉洁”教材套,以求达至更佳的教学效果。
27. 2003年4月中旬,廉署委托澳门大学社会及人文科学院进行一项街头问卷调查,被访的过千名市民中,接近9成市民表示支持特区廉政工作,84%表示如遇上贪污情况会举报,而愿意亲身举报的占73.1%。对于特区廉政工作的成效,有97%表示其本人及亲友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遇过贪污的情况;认为本澳贪污非常严重及严重的,由2000年的64.6%减至9.4%,显示市民认为本澳的贪污情况已有改善。 28. 2003年7月21日,行政长官透过批示发出第28/2003号行政命令,修改第31/2000号行政法规第三十一条所指的“廉政公署部门人员配备表”,廉署部门人员配备总数由96人增至109人。
29. 2003年7月,立法会通过新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第11/2003号法律),作为监察和存放机构的廉政公署,特别制定了一整套的推行办法,包括举办解释会和印制指引等,并设立临时收表站与及提供上门收表等安排以方便公职人员申报。
30. 2003年10月1日至3日,廉政专员张裕出席了国际申诉专员协会理事会在加拿大魁北克市举行的理事会会议,并在会上作了财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获一致通过。
31. 2003年10月15日,廉政公署主办题为‘财产申报法中的刑事规定’的法律讲座、由葡萄牙助理总检察长彭仲廉主讲,就有关将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定为犯罪的法理依据作出阐释。
32. 2003年10月20及21日,来自9个国家80名代表,齐集澳门参加亚洲申诉专员协会理事会年度会议,是次会议由澳门廉署承办,会议就促进行政申诉工作的研究、加强向社会推广申诉专员的制度、及亚洲申诉专员的角色等议题交换意见。 33. 2003年10月30日,廉署将一宗涉及港币6,300万元怀疑土地购买诈骗案移送检察院侦办,案中一名公务员怀疑在案中以不正当手段诈骗港币近400万元,另两名公务员怀疑在评税过程中故意调低土地价格约1,000多万元,而令土地少纳税金70余万元,二人则从中获得利益。
34. 2003年11月9日至15日,廉政专员张裕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之邀请,率领代表团前往北京、湖北省和广东省的检察机关进行正式访问,藉以加强与中国内地相关机构的交流及协作。
35. 2003年12月,廉署出版《公务采购程序指引》,并广泛派发予各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希望有助公务员重视采购各阶段中须注意的事项,提高工作的严谨性和警觉性。
36. 2004年1月6日,廉署社区办事处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主持揭幕仪式后正式启用,办事处的设立将有助廉政公署拓展社区关系,加强廉洁教育工作,以及为市民提供更方便的咨询、投诉和举报渠道。
37. 2004年1月9日,廉政公署助理专员陈锡豪获特区政府授予专业功绩勋章,成为特区政府成立后首名获颁专业勋章的公职人员。 38. 2004年4月14日,香港廉政专员黄鸿超率团来澳访问澳门廉政公署,两地廉政公署领导层在会晤中,就廉政建设的发展交换了意见。
39. 2004年4月26至29日廉政专员张裕率团前往韩国汉城参加亚洲申诉专员协会第八届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表题为《政府与市民的关系:市民对政府的期望?市民对申诉机构的期望?》的论文。廉政专员同时获选连任理事一职,任期为3年。
40. 2004年5月16至21日,廉政专员张裕率领代表团前往葡国,先后访问了葡国最高法院院长薛克(Jorge Alberto Aragao Seia)、总检察长莫勒(Souto de Moura)、申诉专员罗德礼(Nascimento Rodrigues)、国家司法警察总局和总局下属的司法警察、犯罪学高等学院、安全情报局、外籍人及出入境事务局、国家选举委员会等机构,进行联络和交流。
41. 2004年5月,廉署委托澳门大学社会及人文科学院进行有关澳门廉政状况的问卷调查的结果公布,调查报告显示,本澳市民对廉署的评分为66.2分,比对上一年上升2.44分;综合各项数据显示,市民对迈进廉洁社会的信心增加,对未来廉政建设也持较乐观态度。
42. 2004年6月14日,廉署将一宗涉嫌在中区某娱乐场所的发牌程序中行贿、受贿、滥用职权,以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不实和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移送检察院侦办,案件涉及土地工务运输局两名主管和一名本澳商人。 43. 2004年7月30日,揭发两宗公职人员涉嫌在公务采购程序中滥用职权,以谋取私利,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不实案件;3名涉案公职人员同在财政局担任与电脑资讯有关工作,其中一人曾先后出任厅长和司长办公室顾问(现为政府派驻某公司的董事),此案涉及总金额超过澳门币100万元。
44. 2004年8月2日,行政长官透过批示修改有关设立廉政公署人员纪律监察委员会的第164/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8月5日委出“廉政公署人员纪律监察委员会”新一届成员,包括梁庆庭(主席)、林笑云、关翠杏、李沛霖及许辉年。
45. 2004年9月4日至10日,廉政专员张裕率领代表团前往加拿大魁北克市参加国际申诉专员协会理事会会议和第八届大会;会上,廉政专员张裕再次当选为国际申诉专员协会理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
46. 2004年10月20至26日,廉政专员张裕应中国监察部的邀请,率团前往北京、四川两地进行考察访问,与内地监察机关在业务协作、信息交流及培训等方面建立了更紧密的联系。 47. 2004年12月20日,在国家主席胡锦涛监誓下,行政长官何厚铧与第二届政府各主要官员宣誓就职,张裕续任第二届特区政府廉政专员。
48. 2005年1月24日,廉署发行《公务人员廉洁操守指引》和《公共部门及机构廉洁守则制作建议》两部规范公仆职业操守的法律指引,并举行《公务人员廉洁操守指引》推广活动暨讲解会。行政长官何厚铧、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与廉政专员张裕共同主持了启动仪式。
49. 2005年1月,廉署就第三届立法会选举成立“反贿选研究小组”,以‘重点预防全力打击’为方针,制定一系列廉洁选举宣传策略。
50. 2005年3月14日,廉署揭发一宗涉案金额合共港币四亿三千七百九十多万元的诈骗及受贿案。一名电业公司负责人涉嫌利用虚假交易,诈骗本澳三家银行信用证巨额贷款,案中一名银行分行经理涉嫌受贿及亏空公款。案件移交检察院处理。 51. 2005年第三届立法会选举期间,廉署揭发多宗怀疑贿选案件,涉案嫌犯超过700人,当中更包括一名候选人。大部份案件均涉及组织非法留置选民证,有部分贿选者甚至利用“水客”及中学生作为中间人以金钱收集他人的选民证,所有案件均被移送检察院处理。2006年至2007年,法院陆续宣判了当中的4宗案件,多名被告贿选罪名成立,被判监禁,不得缓刑。
52. 2005年10月19日,印尼申诉专员苏查塔(Antonius Sujata)等一行4人到访澳门廉政公署,与廉政专员张裕及廉署领导层会面,双方就行政申诉、选举及防贪等多方面问题交换了意见。
53. 2005年11月22日,廉政公署为葡萄牙助理总检察长彭仲廉所著之《廉政文选第一辑-职务犯罪》举行发行仪式,同时举办“职务犯罪”的专题讲座,邀得作者彭仲廉及中国著名刑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马克昌教授在会上发表专题演说,就职务犯罪的课题交换心得。
54. 2005年12月2日,中国监察部代表团一行5人在副部长黄树贤率领下到访廉政公署,并举行座谈会,就反贪、行政申诉,以及宣传教育方面的工作交换了意见;同日,亚洲申诉专员协会代表团一行22人,除前述的中国代表外,韩国、印度、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马来西亚、伊朗、澳洲等多国代表在该协会的理事会主席萨希布扎德(Imtiaz Ahmad Sahibzada)带领下亦访问了廉政公署,了解廉署在行政申诉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55. 2005年12月14日,马来西亚反贪局局长Zulkiplibin Mat Noor等一行三人到访廉政公署,并参观了社区办事处,以了解澳门廉署在反贪、行政申诉,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的情况。
56. 2005年12月,廉署再次揭发一宗贿选案,怀疑有贿选集团以利益引诱非法留置他人选民证,并发现选举后有人为实现选前承诺,继续给付选民金钱。全案经5个月调查后完成,涉案嫌犯共146人,案件已被移送检察院。
57. 2006年1月11日,香港廉政专员黄鸿超率团访问澳门廉署,双方就两地廉政建设的发展交换意见,并期望日后进一步加强联系和合作。代表团此行亦获行政长官何厚铧接见,并先后拜会检察长何超明及立法会主席曹其真。
58. 2006年3月,“政经风险评估”发表《亚洲贪污趋势年报》,澳门首次被纳入为评估地区。在该评估报告的13个亚洲国家及地区中,澳门的廉洁度排名第4,廉洁水平仅次于新加坡、日本和香港。 59.廉政专员张裕于2006年5月16-20日率团前往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出席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组第八次指导小组会议。会上,澳门正式成为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成员。
60.廉政专员张裕于2006年10月3日至8日率团前往西班牙巴塞隆拿,出席“国际申诉专员协会”理事会会议。会上,各代表除了对区内工作情况作汇报和交流外,亦就协会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探讨。
61.廉政公署于2006年10月19日假澳门理工学院举行“持廉守正-经验交流会”,让各公共部门彼此分享各自在制定《廉洁守则》及推行过程中的经验及交换意见,互相参详,取长补短,共有240多位公共部门领导及主管出席。
62. 2006年11月6日,“透明国际”公布2006国际清廉指数,澳门首次被纳入评选之列,在亚太区25个国家及地区中排行第6,仅次于新西兰、新加坡、澳洲、香港及日本;在全球163个国家及地区中,则排在第26名;“透明国际”指出,澳门第一次上榜即以6.6高分跻身前列位置,这跟本地反贪机构大力倡导反腐败运动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63. 2006年11月8日,初级法院对2005年立法会选举期间的一宗贿选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案中第一被告萧鸿伟及第二被告钟伟俊均被判处留置选民证罪名成立,分别被处1年6个月及1年4个月的即时监禁徒刑,不得缓刑,其余10名被告分别被判留置选民证罪或提供选民证罪名成立,各被判处1年至2年的徒刑或缴纳澳门币7,200元至12,000元不等之罚金。
64.澳门特别行政区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怀疑严重受贿及进行非法金融活动,于2006年12月6日晚上10时被廉政公署依法拘留调查,同案另有8男3女包括欧文龙的亲属被拘留,有关嫌犯分别涉嫌行贿、受贿和清洗黑钱。12月7日上午,行政长官何厚铧在特区政府总部公布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涉嫌受贿的案件;同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的建议,免除欧文龙的职务。12月8日,廉政公署将案中12名嫌犯移送检察院处理。
65. 2007年3月,“政经风险评估”发表2007年《亚洲贪污趋势年报》,在13个亚洲国家及地区中,澳门的廉洁度排名第4,与2006年的排名相同,廉洁水平仅次于新加坡、香港及日本。
66.廉政公署完成对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涉嫌严重贪污案件的初步调查工作,并于2007年4月12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涉案的公司共有3间,涉案人数为30人,包括欧之亲属4人。同年6月6日,检察院以欧文龙涉嫌触犯滥用职权、严重受贿、清洗黑钱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名,向终审法院提出起诉。2007车8月1日,终审法院完成欧案的预审,预审法院作出起诉批示,欧文龙涉嫌触犯受贿作不法行为罪、清洗黑钱罪、滥用职权罪、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财产申报的虚假声明及财产来源不明罪等76项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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