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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政策解读(四)

三、关于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

新办法在总结省政府第67号令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沿用了取水许可分级管辖的规定,并进行了细化:一是分地表和地下两种水源划分,按照地表水取水量高于地下水取水量的标准来划分分级管理权限;二是按水力发电装机容量划分,在充分征求甘南、陇南等水能资源较为丰富地区意见的基础上,规定水力发电用水按照装机容量划分分级管理权限;三是按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是按河道管理权限划分,在市(州)际边界河流上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区)际边界河流上的取水,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是增加了渔业用水、采煤及其他采矿取(排)水和利用渠道二次取水的取水许可管辖权限,其中渔业用水由县级管辖,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了主要是目前的取水许可在这三方面缺失,其他两项由省市县分级管辖。

四、关于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国家规定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措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是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取水单位许可水量。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二是强化地下水许可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县(市、区)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在地下水超采的地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依据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制订地下水超采区逐年核减取水量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是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原来由省级审批的部分取水许可权限下放到市县。如河道外渔业取用水和其他采用井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取(排)水的,取水许可下放到县级。同时规定各地要建立取水许可统计台账,及时更新取水许可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未完待续)

(嘉峪关市水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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