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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全省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客观、真实、准确、自愿的原则,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实行网上办理。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和科技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类别分为基础理论类、应用技术类和软科学类。

基础理论类: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级青年科技基金、省级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并完成结题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省级杰出青年基金、省级基础研究创新群体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由国家部委认定的各类基金委员会下达的计划项目并完成结题所产生的成果。

应用技术类:执行国家部委下达的非基础研究类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课题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省级行业行政部门和市、州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取得专利授权证书、集成电路布线图证书、植物新品种审定(认定、登记)证书、新药品证书、新产品备案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并完成转化或推广使用的科技成果。

软科学类:执行省科技厅下达的软科学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登记办理应当按科技成果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隶属或属地化关系,经省级行业行政部门或市、州科技局审核后,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至省科技厅进行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上报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与第一完成单位不一致的,由第一完成人负责上报登记。(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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