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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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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缺席审理高梅、刘巧红、陈莎诉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嘉劳人仲案字〔2020〕0745、0782、0829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案字〔2019〕0745、0782、0829号)仲裁裁决书。

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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